歷史沿革

解散法本公司,重建拜耳(1945–1951年)

1945年11月,同盟國軍隊徵收法本公司資產,由同盟國軍官接管所有法本公司所屬工廠,後來法本公司被解散,所屬資產也都作為戰爭賠償,但英國同意讓1943年起一直負責萊茵河下游集團的烏爾里希‧哈勃蘭(Ulrich Haberland,1900至1961年)留任,不久後,又同意工廠恢復生產,因為化學產業對大眾物資供應非常重要。

接下來的幾年,哈勃蘭努力以成功的拜耳傳統打造一家富有競爭力的全新公司,同盟國軍政府本來打算盡可能將法本公司解散成多家小公司,但這麼一來,這些小公司將很難在全球市場、甚至是德國本身的市場上生存,同盟國最後也了解到這一點,於是根據同盟國法令,在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境內成立12家具有競爭力的新公司。

新建於1951年12月19日的德國拜耳公司(Farbenfabriken Bayer AG)就是其中一家,利物庫森、多馬根、愛伯福與烏丁根廠被分配給新成立的德國拜耳公司,1952年,拜耳又納入了新成立的愛克發(Agfa)光加工(photofabrication)股份公司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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